摘要
作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予规定的不侵权抗辩手段,合法来源抗辩被广泛适用于上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但是,其法律适用却呈现出严重不统一现象。建议以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论证与编纂为契机,将三大知识产权法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予以提炼,统一规定于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将其构成要件统一为"侵权者系主观善意、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信息",并对"不知道""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信息"等术语作出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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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