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关规定,是对我国《劳动法》在合同期限上的重大转变,奠定了劳动关系运行之"纲",但也导致法律制度之间新的不平衡。因此,应以制度协同的视角分析和理性看待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修改。应确立岗位性质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类型的理念,通过对固定期限合同的约束实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的常态化。在维持解雇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取消"双倍工资"、排除临时性、季节性、特定性工作、建立确认劳动合同履行"连续性"规则等措施,完成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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