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常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一般理论。然而,在什么样的方法论能够匹配相关理论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其中,法实证主义者一般认为,法理学是一套价值中立的描述性理论;而德沃金认为,法理学是一套蕴含价值承诺的诠释主义理论。然而,由于描述性理论必然预设关于法律功能的评价性态度,又兼德沃金的诠释主义在价值问题上存在困难,因此,最佳的选择应该是蕴含关于形式法治这个价值的诠释主义。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