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界强烈呼吁废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死刑。不可否认,废止死刑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全球趋势。但是现阶段主张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观点,未充分考虑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且与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刑事政策相背离。虽然《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以适用死刑,但其适用的范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具体而言,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参照两高发布的指导案例,摒弃唯数量论,兼顾毒品的纯度,综合考量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