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吊模斩客”行为的定性在理论上与实践中涉及四种罪名的理解与适用。根据事实要素的差异,“吊模斩客”可分为欺骗型与强迫型两种行为类型。其中,欺骗型“吊模斩客”涉及罪与非罪的定性争议,强迫型“吊模斩客”涉及罪名之间的适用分歧。关于欺骗型“吊模斩客”,从行为性质、认知优势与风险支配等要素来看,行为人对行为的整体因果流程实现了目的性支配,使被害人的内在意思决定受到影响,致使其财产处分行为由于意思瑕疵不具有同意效力,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基于对规范依据、交易关系与市场秩序的检视,强迫型“吊模斩客”不应构成强迫交易罪,应根据强制手段与强制状态的差异分别认定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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