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对对赌协议过程中投资方与对赌对象的纳税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现共有分开处理和合并处理两种征税方式。分开处理是从形式上课税,合并处理遵循了对赌协议“估值调整”的本质。结合对赌协议的本质以及税收的基本原则探析对赌协议中的所得税问题,认为在以股份回购为补偿条件的对赌协议中,双方的税收应当参考股转债处理,在以现金补偿为补偿条件的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款应作为违约金处理。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