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全球视野来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是有效企业合规计划的前提与保障。在检察院合规不起诉的探索中,将独立监管人引入合规监管制度是一个亮点。独立监管人不仅在发源地美国以及后续效仿的很多国家中大行其道,我国实践探索对此也甚为青睐。但独立监管人并非超级英雄,即便是在制度与经验都比较成熟的美国仍然难逃实践困境与学术批评。以美国独立监管人的主要争点为鉴,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检察机关以参与社会治理为出发点与旨归,重塑当下的合规监管制度。围绕检察机关、独立监管人与企业之间如何分配权利义务这一中心,重点解决监管的高成本与费用分担、监管人的独立第三人角色、监管有效性标准以及无效监管的惩戒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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