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84条作为中国式"好人法"的核心,其"紧急状态"的判断标准存在着不明确的问题。通过分析学界的研究概况,在"主客观相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主观为主,客观为辅"的判断标准。对此,从救助人的角度、立法本意、法经济学角度说明了主观为主的原因;同时为尽可能平衡被救助人的利益,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说明了以一定的客观条件作为辅助的必要性。在构造完该标准之后,再将此标准与"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进行对比,清晰地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通过将此标准运用到现实案例中,论证了其适用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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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阳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