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许多高等学校在人事改革过程中引入了"非升即走"制度,将其作为教师聘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立法的相关规定,该种做法为有违法之嫌。为了有效贯彻"非升即走"制度,高等学校可以将教师是否具备特定资质作为续聘的条件,而不是将该制度作为解聘的事由。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约定为解除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合同解释规则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将聘用合同视为附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