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控制下交付应当遵循逐案判断原则。控制下交付的逐案判断原则在指导和引领世界各国控制下交付的立法、司法、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开展国际控制下交付必须遵循的根本性准则。作为上述三大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将来控制下交付的修法也应当确立逐案判断原则,这既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也是防范和规避控制下交付所蕴含的巨大风险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