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城市社区自治而言,在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法治要素是社区自治的基础和前提。现代商业化社区已具备“陌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社区居民也具备“成员理性”,这是社区“规则治理”的前提。同时,社区各主体间法律关系清晰,这是社区法治化的基础。当然,社区自治的法治化也存在制约因素:业主自治组织机构(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不健全、自治性制度规范严重缺失,业主委员会在运作中功能扭曲,物业管理尚未完全纳入法治化轨道,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严重、自治功能弱化。实现社区自治的法治化,需要构建社区治理的民主决策机制;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健全对业主委员会的制约监督机制;拓宽业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精英的主导作用;理顺“政社关系”,破解社区行政化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