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疗性家事司法制度希望通过增加法律的治疗性效果,减少家事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给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在保护个体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保证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近年来,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已初步呈现出“治疗性”的特征,但也存在解纷价值重家庭而轻个体、解纷程序心理学要素不足、解纷者角色未能转换等问题。这使得家事司法制度的治疗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我国需要依据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来确定家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特别标准,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适用治疗性家事司法,并且从加强对个体幸福的关注、重视心理学作用以及重塑纠纷解决者角色等方面推动我国治疗性家事司法制度的构建。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