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商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形下,该商业租赁权具有一定担保性。非典型担保合同主要涉及担保合同效力和担保物权效力两个方面。商业租赁权质押合同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合同,其合同应当有效。在我国,产生担保物权效力必须到有权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是商业租赁权属于新型担保物权,其实质目的在于快速融资,其登记和公示方式应不同于传统的担保物权。商业租赁权质押合同只有随营业权一并质押,并在出租人处进行登记时,才具有财产价值、具有担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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