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专利法》第61条第1款对"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规定,减轻了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其不用再证明方法相同而是证明产品相同。该条款的适用以专利权人对"新产品"的证明为条件,此处的"新"就是《专利法》中的新颖性。由于这里的新产品未必申请了专利,因此在证明产品相同时需要法院结合专利所属的领域个案处理。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