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把"用工"确立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之后,学界对此褒贬不一,分歧集中在是用工抑或合意产生了法律效果。"用工建立劳动关系"规则中的"劳动关系"包含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应当理解为劳动法律关系。借助法律关系论的分析工具,会发现劳动合同和"用工"二者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合意机制的失灵使得劳动合同的拘束力表现为局限性,劳动合同虽然无法引起劳动关系的产生,但是它为劳资双方提供了合意的基础;而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质标准是用工行为,用工行为建立劳动关系来源于劳动法的法律规定,签约向用工的转变恰恰凸显了劳动关系重实际履行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