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当转变自洗钱行为是上游犯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传统观念,贪贿犯罪后又实施洗钱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应从是否违背市场交易规则、违反反洗钱义务等客观行为推定洗钱的主观故意。窝藏、转移、占有等仅物理、空间转移未改变不法所得性质的,不是洗钱行为。要充分利用自首、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罚金刑适用实现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均衡。建立上下游统一管辖制度,更好实现对贪贿“自洗钱”犯罪的打击。

  • 单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