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侵权部分分别导致了利润损失与许可费损失的侵权状态下,后者作为专利侵权的损失形式之一,应以现实财产损失的形式被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并与利润损失并立构成完整的侵权损失。我国现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中的每一计算规则均独立地用于计算出整体的侵权损失,对于权利人分立于利润损失之外的许可费损失,损害赔偿体系未在整体侵权损害中明定,亦未将其区别于利润损失予以分别计算,合并赔偿。据此,未来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明定并计算许可费损失,以此实现完全赔偿原则。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