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分歧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犯罪和财产犯罪之间,在计算机犯罪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应当认清网络虚拟财产的电磁记录之本质,不能因为其可能具有的经济价值而认为其是财产,"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盗窃罪。"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是"改变"数据而非"获取"数据,因此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