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化解防范地方债务风险是我国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规模控制、预警技术等路径内生于债务的货币工具属性,遮蔽了对政府能动性的关注,即政府治理能力作为地方债务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被疏漏。地方债务风险的产生不限于初始防范与债务化解,举债者的承载能力不足、用债中的注意力分配失衡、化债中的弱化创新发展挤占了公共资源,债务监督评估的单向驱动力加剧了地方债务风险的延伸。而地方政府过程性治理能力,受政治体制与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形塑,以往地方政府作为风险主要承担者的观念需要重新审视。因此,应系统识别县域发展环境,债务计划限额适当倾斜;落实上级价值规范引导,培育外部信息吸纳机制;着力县域财政守正创新,建立持续性硬预算约束;拓展县域债务监督形式,构建社会参与动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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