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的要求,股份制作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多阶段的过渡性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必须首先满足土地产权明晰,以及集体组织内经济与行政职能分离这两个前提条件。农村集体产权的明晰在现有制度条件约束下,只能是相对明晰,但这种相对明晰的产权也能满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从承包制向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递进演变中的产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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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都市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