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由于一些特殊的历史原因,一些参保人员(其中包括曾经在企业等单位工作过的职工,但现在企业已经不存在或企业不承担补缴的法定责任)在过去没有依法及时缴费,现在临近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甚至差距较大,因而存在补缴的问题。为了平衡各种补缴的负担并尽可能杜绝违规补缴、侵蚀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本统筹区拟参照稽核补缴的要求,对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和企业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