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保护逐渐成为热点议题。其中,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突出。相较于一般领域,民航旅客个人信息具有信息内容的高度敏感性、流转渠道的复杂性以及信息处理目的之公益性等特点。这些特点给传统侵权法为主的个人信息救济模式应用于民航领域带来了现实困境。综合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认为应采取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增设相应规章、条例,待时机成熟后转化为法律的立法路径。在具体条文设计上,应结合民航领域的特殊性,从概念上区分定义,在规则上区分处理,并对承运人施加更严格的注意义务与举证责任,从而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