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互联互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用户多归属和数据要素充分流通,实现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的公平和自由。但是,没有边界的互联互通同样会产生市场结构固化、经营者共谋、数据搭便车、隐私保护竞争淡化等竞争损害风险。平台互联互通亟须权衡其对竞争的正反两面性,在审慎适用必要设施理论的前提下,落实平台和数据的分类分级。就平台而言,应根据平台规模界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级,划定为“公平台”和“私平台”两类,明确不同平台对应的互操作义务;对数据而言,应根据数据的共谋属性、隐私属性、财产属性和公共属性,界分为专享、交易和共享三个流通级别,以明确不同数据的互操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