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案情简介刘某于2015年3月到合肥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机电设备加工。在工作期间,刘某与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