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常见多发的虚假借款案中,"借款人"同意将之前借款的利息转为新的借贷本金,与"出借人"签订新的借贷合同后,"出借人"伪造"借贷"的履行转账凭证,在真实的借贷合同本息已经另案获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支持的情形下,"出借人"所提起的新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单方恶意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由于民事虚假诉讼专门性规定的缺失,人民法院对单方实施型虚假诉讼的认定仍然有所保留,但实践证明应当将其作为民事审判乃至检察监督的内容或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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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