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论述了法律的本质和演变过程,批判了法律永恒论、法律万能论、法律本体论等观点,从而形成了对法律拜物教的扬弃。马克思解构了法律的权威,撕下了法律独特论、法律公平论的虚假面具,肯定了法律的意识形态性,他认为法律并不能解决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马克思认为,并非要在社会中清除法律,而要规范法律的运行,消解对法律的盲目崇拜,重构人类社会发展的路径。社会主义能理性地看待法律,坚持法律的阶级性和历史性,让法律为人民服务。马克思对法律拜物教的扬弃有助于人们思考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要坚持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从各方面完善法治体系,提高法治文明程度,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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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