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后,下一阶段的执行工作应当以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最终目标为一切工作的指南与导向。"切实解决执行难"对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分别通过"权利外观原则、共有财产的区分、财产取得的时间范围、财产的可执行性"、"财产查找能力的提升、财产申报的询问听证、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等手段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认定标准,构建附期限的终局性退出机制,进一步构建与完善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使实践操作得以具体化、规范化,以期对"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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