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探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法律实质,完善该评价制度。方法 比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与社会信用评价,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法律实质进行定位。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收集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我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案件相关数据,对各地医药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评价。结果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与社会信用评价在评价范围、适用领域、基础法律关系上有明显区别,前者的法律实质是基于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间的多方民事法律关系。全国有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5家企业被评价为“严重”“特别严重”失信;案由以医药商业贿赂为主,占86.67%(13/15),其涉案金额范围为45万元~325万元;涉案品类涵盖药品和医用耗材,其中药品包括化学药和中药饮片,抗菌药物注射剂失信情况较突出。结论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对医药集中采购市场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加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法律依据和评价规则研究,拓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失信行为案源来源,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承诺内容纳入平台协议管理,加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领域立法,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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