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推陈出新,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至第12条的规定也无法涵盖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中将其第2条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并非罕见,上海法院审理的"爱奇艺公司诉大摩公司"案就是其中的代表。爱奇艺公司认为大摩公司研发的净网大师软件,使得用户无需观看广告就可以直接获取视频这一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大摩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大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此案经过了两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定大摩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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