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司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而股东未届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债权人权利如何救济,当前主要有股东出资义务直接加速到期以及不能直接加速到期而适用其他救济途径两种观点。根据股东恶意程度、债权人受损程度以及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理念,提出了三个层次的救济模式,即一般情形下由债权人风险自担,股东恶意利用或制造出资期限利益规避债务时由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达到法人人格否认标准时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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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