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明晰通知行与转让行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处理相关业务,对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和规避相关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案例背景国内某开证行开立一笔可转让信用证,通知行为A银行。信用证指定通知行议付,同时还明确指定通知行为转让行。收到该信用证电文后,A银行告知受益人,根据该行内部相关规定,不能对该信用证进行转让操作。鉴此,受益人与申请人沟通后决定修改信用证,添加第三方银行B银行来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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