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试点探索中的刑事合规已日渐成为“显学”,但也存在本体内容不够明确、规范构造相对不成熟、理论体系的建设不充分、立法跟进与支持不够、司法化滞后与规则空缺等结构性缺陷。刑事合规应以完整的要素与实施机制为存立前提,以奠定其作为刑事法制度的本体基础。刑事合规必须夯实其规范的本真内容,遵从综合性的规范意义,实现立体的规范评价,夯实合法地位。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立足于功利主义,应当逐一澄清刑事合规的理论动能、激励原理,促进理论素养的持续生长。结合我国企业合规试点进展,有必要加快响应推动刑事合规立法进程,这会使激励机制变得“刚性”有力。为了克服刑事合规仍无“法”适用的试点困境,应在试验性司法模式下全面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与实施细则。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