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析研究了宝新能源、广州国光和深万科等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处理其股权激励业务的方式方法。从这几家公司所使用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方式的实际案例看,股权激励中所采用的激励方式,大多具有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并且其效应惠及多个会计期间。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要难点有两个:一是正确认定权益工具的类别,并采用相应的估值模型确定其公允价值;二是对于一次授予分次行权激励期权,企业应根据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方法,在期权受益期按归属法或直线法进行分摊期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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