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是两岸司法互助的重要内容,而证人证言在通过司法互助途径取得的证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认定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取得的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直接决定着两岸司法互助的成效和前景。由于台湾地区缺乏有关通过两岸司法互助取得证言之证据能力的明确规范,且庭外陈述受严格的传闻证据法则的规范,台湾地区司法实务对通过两岸司法互助渠道取得的证言陈述的证据能力,在认定上存在不同路径,其未来发展趋势也有待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