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社会分工理论和审判监督理论,现有事实审和法律审不加区分的笼统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参与和监督审判的立法目标。因此,应该在立足我国司法传统与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确保陪审员能充分行使权力的问题列表制度与秘密投票制度,以及解决事实审上诉理论障碍的轮转上诉理论等有益经验,建立我国刑事陪审制度中事实审由人民陪审员主导、法律审中人民陪审员仅拥有监督质询权的制度体系,并从合议庭组建、合议与表决程序、判决程序、上诉程序、建立人民陪审员指导制度、构建确保人民陪审员独立性制度等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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