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业生产关系演变可分为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改革开放时期(1979—2012年)和新时代(2013年至今)三个阶段。结果发现,农业绝对地租在我国各个阶段都存在。在计划经济时期,土地改革使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通过出租土地得到绝对地租,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绝对地租表现为土地分红和国有企业占用集体土地费用支付。在改革开放时期,统筹提留款和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是绝对地租的具体形式。在新时代,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获得租金以及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也是绝对地租的表现形式。要推动我国农业稳定发展,一方面应构建囊括承包权的绝对地租理论,以推动马克思绝对地租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另一方面则应将绝对地租作为调节农产品价值与市场价格的合理杠杆,发挥其提高农业土地使用效率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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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徽工业大学; 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