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6世纪是德意志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型期,见证了德意志法制从中世纪传统向近代模式的转变,也见证了德意志的近代早期国家构建。由于政治上的四分五裂,德意志的法制转型和国家构建无法在帝国统一实现,却在诸侯邦国层面凸显了出来。诸侯在区域化进程中提出了立法权要求,通过政府公权力来制定适用于整个邦国的法令,瓦解地方领主和自治社区的法律传统和司法管辖权,建立新型的政府和臣民的关系。在此过程中,普通人通过递交怨情陈述书将自己的诉求转化为法律,参与了诸侯邦国立法。诸侯邦国立法推动了德意志的邦国构建,也折射出16世纪诸侯邦国的内在复杂性,从法制角度揭示了转型时期诸侯邦国的半封建、半近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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