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两年来,我国铁路公安机关针对多起高铁"霸座""扒门"违法案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着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对于相似情形施以不同处理决定、适用个人信用惩戒制度法律依据模糊、鲜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建议通过细化铁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依据,同时利用行政程序来规范制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寻求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设置程序性规定等方式对于失信惩戒名单制度进行规范;修改相关立法规定,通过铁路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和"强制带离"行政强制措施等的综合运用,以达到规范铁路公安机关对于此系列行政违法案件处理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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