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刑法修正降低犯罪门槛的策略虽然实现了对相关污染问题的刑事法打击力度,但是由此带来的司法认定并非得以彻底的厘清。特别是在目前污染环境罪变更为行为犯的情况下,也应判断其因果关系。虽然在理论界就其因果关系的判断经历了各种学说的变迁,但是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并未得到妥善的解决。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的兴起,在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之中提倡客观归责理论,不仅有利于克服其他理论判断标准不明确的弊端、实现刑罚的价值和功能,而且还有利于判定环境污染的处罚范围。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需要通过"制造不被允许风险作为危害行为判断的基点"以及"实现了不被允许的风险作为危害结果的归宿"进行阶层判断,如此才能更加有利于污染环境罪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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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