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惯例和习惯应用到解决民商事纠纷当中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然而,法院在适用的过程中,通常会面临无法给出适用理由的情况,甚至是存在理由不清晰的问题,最终导致法院判决缺乏公正性以及权威性,进一步影响到司法权威的。本文将讨论的内容即为惯例、习惯在民商事审判的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包括两者的概念、特点、适用情况等等,然后全面的梳理了惯例和习惯的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通常以法律规定为准,但是还需要适当的参考事实依据。同时,在合法之外,为了使司法审判更加合理,法官通常还应该参考不同地区的传统习俗,例如当地的社会习惯,人们的宗教信仰等。惯例、习惯在此即起到还原客观事实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民族多样化的国家,各地区之间因为历史遗留等各因素形成了多种多样的风俗习惯,历史原因影响着我国司法建设的现代化进程,所以虽然过多强调违法论会显得过于机械,但是也不能为了继承传统封建社会的司法模式而违背法制的理念。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辅助以惯例、习惯在司法实际中的积极作用,才可以做出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判决,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