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今我国社会转型变革、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仍大量存在的大背景下,民俗习惯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源,被引入司法活动还是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和重要意义的。由于国家制定法所固有的局限以及民俗习惯所具有的较高的社会公认度和较强的自我约束力,其被适当的运用于司法实践,不仅有利于有效弥补法律漏洞,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和认可度,而且还对挖掘和利用本土法治资源,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分析学界对民俗习惯的理论性研究以及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典型案例,探讨民俗习惯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