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制度保障,需要解决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实现难这一基础性问题。为此,要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解决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空心化”问题;要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夯实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质基础;要夯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保障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使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真正有利于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性作用,有利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与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