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于中国诉欧盟"倾销价格可比方法案"(DS516)作为第三方提交的"法律解释意见",转换了该案各方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终止与否"的原有争点,代之以"非市场价格不可比是WTO反倾销一般法律原则"的全新命题,其意图不止于就规则内涵作利己式解读,更具有通过构建一个新的规则逻辑打破WTO现有制度边界的扩张性意图。对其中误解、误读之处必须加以澄清。本文认为,有关倾销价格可比方法规则的应然诠释是:WTO规则而非反倾销法理是贯穿本案裁判和法律解释的基本根据; GATT 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第2条作为原则条款的核心内涵为严格限权而非概括授权; GATT 1994第6. 1条"注释2"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作为特定规则具有排他、优先适用而非开放、组合适用的规范属性; WTO反倾销规则补充、修订及成员加入实践的一些常见做法,具有显见的个别性与差异性,远未满足嗣后惯例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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