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中国亲属法立法价值取向经历从团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百年变迁,其中"家"的法律地位的变化是这一巨变的基础。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取消了"家"的法律地位,此后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秉持了这一价值取向,并鼓励个人意思自治,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出现了人身关系"原子化"、家庭财产"个人化"的倾向,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此需要重新审视"家"的价值。民法典的编纂为我国亲属法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一大契机。亲属法的立法,应坚持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并重,完善社会主义性质的家庭观,保持家庭自治与他治的有机平衡,重视"家"的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