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科技日益进步及多个领域与国外交流的深入,商业间谍犯罪率也随之上升。这种情况对我国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产生威胁,但是我国刑法对商业间谍行为的规制尚不健全。文章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着手,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增设条款的实践与适用问题,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建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