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环节,合同的性质认定是政府采购合同的根基。虽然在立法上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和定义都体现出浓重的民事色彩,但是学术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政府采购合同以民事合同为基础,必然具备民事行为的要素,但其最终目的是公益性。因此,只有将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才更好发挥公益属性,以其为采购活动提供合理保障,促进我国经济宏观调控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