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中承租人的救济路径问题上,由于法律规定不明、裁判标准不一,导致承租人司法救济时常陷入窘境之中。赋予承租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既是公法上公民居住权保护的现实必要,又体现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倾斜性司法保护,能够产生实质性解决征收安置补偿争议的效能,亦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扩张趋势保持一致。公有福利性住房承租人应当拥有完整的原告主体资格;公共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和以租赁房为唯一居所的承租人可以基于居住权提起课予义务之诉;承租人对承租房屋有不可分割的添附以及装修装饰的,可以就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提起撤销之诉和给付之诉;经营性房屋承租人还可以就停产停业损失主张权利。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