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德的立法和司法应用,不应纠缠于道德和法律的宏观理论,而应在客观存在的多元道德之间,根据宪法文本的价值选择相应赋予其效力,并在个案中权衡适用。我国宪法坚持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其所提倡的社会公德主要指制度道德,给予伦理道德有限尊重。由于制度道德与宪法价值重合,社会公德在公法领域并未有独立的适用空间。在公法领域应该揭开社会公德的面纱,认真权衡取舍社会公德所代表的社会及公民权益及其限制的社会及公民的权益。在私法领域,制度道德所体现的人的主体价值是对私法自治的限制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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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