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进步和社会公众道德水准的不断提高,具有公益、道德性质的公益性、道德性赠与合同在社会生活中愈发普遍,但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对此类赠与合同的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均未作规定,学界也鲜见对此问题的分析研究,客观上有放纵赠与人不尽约定义务之虞,不利于赠与目的的达到和作用的发挥。通过对民事立法、合同立法所应秉持的指导思想、原则、规则等要素以及社会现实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创新性提出在《民法典》第662条增加公益性、道德性赠与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制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