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应当如何调整、规制国有企业,一直存在重大争议。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基本是在《公司法》以外的另一套体系中行动——无论是人事任免,还是重大决策,均未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行。这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公司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国企法律规范的有效性,使得国企的诸多事项要么存在法律空白,要么存在制度冲突。此种局面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司法》规整不当所致。因此,《公司法》不仅应扩大对国企范围的调整,扩张对国企的规范事项,充实对国企组织机构的规整,还应强化对国企监督机构设置的自由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国企公共目的之实现。此外,还要确保履行出资人职责之机构能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这是《公司法》修订过程中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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